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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治各种疑难杂症——电子商务法草案曝光

2020-12-01641

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保证押金退还……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看点一:电商新形态纳入法律监管


从微商到网络直播,电子商务近年来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态,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主体是否归属电商经营者的争论。


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适用的范围很宽,以后不管是微商还是其他商,只要你通过互联网平台去销售商品的,都要受电子商务法来规制。


看点二: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减负


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的小额销售,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吗?草案三审稿对此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自制的这些手工艺品,还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偶尔零星提供的便民服务,可以豁免去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主力登记手续。促进实体经济和电子商务市场同频共振、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看点三:和“大数据杀熟”说“不”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针对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商法三审稿中,针对平台搭售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看点四:共享单车押金难退还顽疾将除


一些电商平台押金退还难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安全保障程度还可以进一步强化,有三条建议:第一,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缴纳的押金所有权性质,依然归消费者、不归平台;第二,建立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三,明确在平台企业破产的时候,消费者有权利可以优先取回,不用和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一起去排队打折受偿。


看点五:还有哪些细化和完善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认为,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方面,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还有专家指出,对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具体行为描述中,“零星小额”标准还不明确,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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